河南省通许县竖岗镇某村村民蔡某某在外地打工,驾驶证过期近三个月有余,却迟迟未去申领更新。2015年元月某日,蔡某某驾驶豫BHxxxx小型轿车去开封市办事的路上与蒋某异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年相撞,造成轿车、三轮车不同程度损坏和蒋某右侧胳膊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蒋某住院30余天,治疗费用达2万余元。经通许县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蔡某某一次性赔偿3万元,事后,蔡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而遭到拒绝。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蔡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2015年10月23日,通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与保险公司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蔡某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届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而这一违法驾驶行为属于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条款约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蔡某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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