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注销后,职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3-06-05 08:32:50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张某为从事经营挖掘机项目的一个体户,张某雇佣李某为其经营的挖掘机司机。2004年2月15日,张某在雇佣拖盘车托运挖掘机途中,李某为挑高公路上的电话线,不慎从拖盘车上跌落,被拖盘车当场碾死。2004年6月14日张某向被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死者李某的死亡为工伤。被告劳保局以张某的营业执照在事故发生之前(即2004年2月4日)已被该县工商局注销登记为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对张某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被告张某对该决定不服,于2004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死者李某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履行企业交给的工作任务,履行本身的工作职责时被车碾死,虽然李某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是存在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李某所在的个体企业被注销了登记,李某死亡是在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这个特定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是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故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作出李某不能认定为工伤,维持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的判决。

本案主要涉及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后发生的工伤认定问题。本案中,虽然原告张某的职工李某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原告张某经营挖掘机项目的营业执照在李某事故发生之前已经被该县的工商局注销登记,属于本条所规定的不能认定工伤的,只能由企业向死亡职工的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的情形。因此,原告张某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应向死亡职工李某的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全文7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营业执照 最新知识
针对营业执照注销后,职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营业执照注销后,职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