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时间:2023-02-20 21:42:25 3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而不出庭接受询问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其中既有长期以来鉴定人因其专业优势而视为科学的法官的原因,也有现实环境中鉴定人人身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的原因。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明确: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确立了刑事诉讼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基本证据规则,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自不例外。

然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技术问题通常是由三名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鉴定的,《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均未明确鉴定人出庭是指全部鉴定人出庭还是鉴定人代表出庭。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鉴定人代表出庭,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这一方式的优势在于技术观点相对集中,意见表达较为清晰,便于法庭把握控辩双方技术争议焦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技术问题尽管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但对一些技术问题的认知并非呈现出唯一性和绝对性,仍然可能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结果(当然这是符合人类对客观事物认知规律的)。毫无疑问,鉴定意见中的结论实质上是专家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鉴定人代表出庭作证的意见是一致观点或多数观点,这就导致了技术鉴定时的少数观点无从发表,也影响了法庭对技术问题的客观判断。

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鉴定专家在庭审时按照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个别持少数意见的专家通过写信、口头反映等方式向合议庭表达对鉴定异议的现象。鉴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技术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本文主张法庭在技术听证时,鉴定人原则上应当全部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不能全部出庭作证的,鉴定机构代表应当向法庭说明部分鉴定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并接受审查;如由鉴定人代表出庭作证的,应当陈述清楚结论意见是一致意见还是多数意见;如有少数意见的,鉴定人代表也应当当庭陈述,以增强辩方抗辩的有效性和法庭技术问题审查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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