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证券法》等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签署第1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但这次修改的幅度很小,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不再事先审核报告的内容,这一改变虽然给资本市场市场化收购带来了无限遐想,但需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司法》跟进修改,使其真正落地执行。这次,《证券法》本身并没有大的改变,只能期待尽快启动新一轮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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