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
时间:2023-06-06 16:03:54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法》曾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全面的修订,但是,与当时的立法背景相比,我国资本市场飞速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运行基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而2013年和2014年分别进行的两次小幅改动,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证券法》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目前市场对修改《证券法》的呼声非常高。

全国人大代表、盛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张XX在向大会提交的一份建议中指出,现行《证券法》存在某种程度上扭曲市场机制、牺牲市场效率、加大监管风险等问题,影响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和广度,不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的发挥。

另外,现行《证券法》对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监管方式又过于严格。既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又难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更未能充分体现支持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的政策导向。对多层次证券市场的规定过于简单,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全国统一场外市场、区域性场外市场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不同层次市场交易制度法律依据不足,不同层次的场外市场之间以及场内和场外市场的区别和转板机制也缺乏基本规定。

针对上述几点问题,张XX建议,尽快修改现行《证券法》,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落到实处。她强调,注册制作为一种法定的、非典型的行政许可,是对核准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也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推进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较好地解决发行企业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发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选择,股票发行数量与价格由市场各方博弈,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所以,在具体操作上,需要删除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规定,相应修改现行《证券法》与注册制不相适应的核准制相关条款;取消对证券发行进行实质判断的发审委制度,发行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由市场自行判断和选择;同时,立足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展水平,参考相关国家或地区立法实践经验,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度。在注册制改革的基础上,张XX表示,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制度形成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早期,随着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需要形成相应的市场化、法制化监管制度。所以她建议,应该建立以事前报告为辅、事后备案为主的监管制度,营造市场化的监管环境,支持境内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最后,在尊重现行《证券法》基本逻辑的基础上,将全国统一场外市场、区域性场外市场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纳入法律规制,明确法律地位,为多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发展预留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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