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食品许可证延续办理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上海食品许可证延续办理地点
肇嘉浜路30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三、上海食品许可证延续办理审批方式
本审批事项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许可机关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企业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部门组织核查组实施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核查组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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