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的医疗期规定
时间:2023-09-01 13:00:38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工伤职工因骨折需要接受医疗护理的时间规定。医疗期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医院提出建议,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审核,并通知企业及保险人。骨折工伤职工的医疗期应该按照轻伤及重伤的不同种情况确定是一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严重的工伤或者是职业病需要延长其医疗期的,最长不可以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职工因骨折需要接受医疗护理的时间,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医院提出建议,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审核,并通知企业及保险人。骨折工伤职工的医疗期应该按照轻伤及重伤的不同种情况确定是一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严重的工伤或者是职业病需要延长其医疗期的,最长不可以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 伤 骨 折 医 疗 期 起 算 : 标 准 、 依 据 、 计 算 方 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医疗期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的期限起计算,而不是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此,工伤骨折医疗期起算的计算方法为: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的期限起计算。

工伤职工因骨折需要接受医疗护理的时间,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医院提出建议,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审核,并通知企业及保险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医疗期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的期限起计算,而不是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因此,工伤骨折医疗期起算的计算方法为: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的期限起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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