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欠条作为一种重要的书面凭证,确实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情况。
然而,书证的效力并非理所当然,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需经过严格的查证程序,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欠条的效力抱持异议,即质疑其内容的真实性或取得过程的合法性,则有权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欠条的无效性。
在无法自力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收集时,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应全面且客观地审视每一份证据,其中自然也包括欠条的有效性问题。
因此,欠条虽然可以作为提起诉讼的证据之一,但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需经过法院的严谨审查与核实。
若当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欠条无效,法院便可据此判定欠条无效;
反之,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欠条无效,则欠条可被视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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