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原告之间属于什么关系
时间:2023-03-26 20:10:19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问题是律师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获得良好声誉,获取代理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维护,二者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为了案件得到很好的处理,律师和当事人又必须紧密配合。同时,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不断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形成学习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仅仅存在着合法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同时还存在着配合关系和学习关系。在案件的整个处理的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相互沟通中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这三层关系在实践中融为一体,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一、打官司需注意什么

1、打官司首先要转变观念。

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件坏事,将打官司称为“惹官非”,因此不愿意打官司,甚至害怕打官司。对于法治社会来说,这种观念显然已经过时了。打官司虽然是件麻烦事,但是在后私力救济时代,打官司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最主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径。打官司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自身自由和权利受到侵犯时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捍卫。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转变观念,不要害怕打官司,必要时就应当行使打官司的权利。

2、准备阶段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证据的收集、聘请律师及准备庭审。

在打官司的准备阶段,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收集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实中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失没有办法举证而导致输掉官司的情形并不少见。基于证据的重要性,就算手头上暂时没有证据,也要想方设法去取得证据。例如:在不存在借据或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与债务人以书面的方式重新确认债权的形式取得证据。

3、当决定要打官司的时候,最好是寻求律师或者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

假如受经济条件限制没有办法聘请律师,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利益。另一方面律师法有规定,假如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是有权要求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公民代理则没有这种保障。

4、在准备的阶段,如果聘请了律师的话,那么之后的工作主要就是配合律师去打官司,但假如没有聘请律师要亲自出庭的话,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和法庭辩论。

准备工作应该围绕着“主张”及“事实与理由”来开展。“主张”就是诉讼请求,即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事实与理由”即向法庭陈述案件的经过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为了在庭审上能够更好地发挥,准备工作最好形成书面的材料。

5、庭审时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法庭秩序和发言技巧。

在庭审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的秩序,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主导整个庭审的过程,法官会引导当事人去完成庭审的各个阶段,而当事人所要做的就是配合法官去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要严格遵守法庭的秩序遵从法官的指引,没有法官的同意不能随意发言,更不能在对方发言的时候突然插话打断对方,因为随意发言或插话都会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

6、另外,在轮到自己发言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

有些当事人,也不管法官问的是什么问题,一上来就喋喋不休地指着对方当事人“慷慨陈词”一番,这不但收不到什么效果,而且也犯了庭审的大忌。每次庭审的时间大概在两到三个小时之间,在这短暂的时间内法官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来说,这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发言要做到有的放矢,回答问题要答为所问。此外,发言时还要注意把握好说话的语速,语速太快的话书记员记录是非常困难的。有经验的律师会特意配合书记员打字的速度,也有的律师会在开庭前将起诉状或答辩状的电子版提交给书记员,这样不但能够确保自己的意见被准确地记录在庭审笔录中,而且也节约了庭审的时间。

二、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必须质证吗?

可以对证人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入手去进行质疑,因为证人如果是和当事人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情况这人就有可能出于这种利害关系为对方说话,所以当事人可以是从这一方面去入手,还有证人他的证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证人他的证据是否存在着矛盾关系去进行展开。

对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

3、证人的基本情况;

4、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8、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9、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10、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11、证词的来源;

1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3、证人的基本情况;

14、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15、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16、证词的真伪;

17、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18、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19、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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