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4日,杨先生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和香河分时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杨先生的兄弟,受益人是杨先生。4天后,合同生效,杨先生的哥哥按照合同支付了5年的保险费。2007年5月,杨某的哥哥因病去世。2009年7月,受益人杨某向该公司申请理赔。杨某认为,保险公司按合同要求理赔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事与愿违。一个多月后,由于保险合同没有得到杨某哥哥的书面认可,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面对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原因,杨某的气氛名不副实,他心里嘀咕着:“为什么不在签字前告诉代理人签字无效?退一步说,你为什么不说收保险费是无效的呢。既然事故发生了,我们要赔钱,只能说代签的合同无效。世界上没有这样的理由。”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向云南省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昭通分公司缴纳保险费13万元,赔偿损失15210元。法院认为,投保人杨某的哥哥与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和香河定期保险合同,因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杨某的哥哥,夏某是公司的业务员,而杨某代表公司签字时杨某的哥哥也在场,杨某代表杨某签字是征得杨某哥哥同意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杨某的哥哥已履行了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杨某的哥哥因病死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杨某支付保险费。公司拒绝索赔的理由不成立的,按合同约定向杨某支付人身保险费3万元、香河定期保险费10万元。杨某向公司申请理赔,公司已发出拒赔通知书并通知杨某。保险人收到受益人的索赔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受益人。受益人杨某要求公司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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