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的;证人的证言,简称“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一、证人可以强制出庭作证的情形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明确了法院具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前提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206条对于条文中的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规定如下: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对于本应强制出庭的证人如若出现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过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证据,体现了诉讼便宜主义和一定的人文关怀。
二、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三)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四)证人的诉讼义务依本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传唤,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提供证言。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证言。证人因故确实不能到案时,必须事先向传唤机关说明理由,不能无故不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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