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乃指向有关部门请求拘押、禁闭或采取其他强制手段,违反法律规定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具犯罪行为。
本罪之定罪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即通过对他人身体活动自由进行限制的方式,例如捆绑、关押等,使得他人无法按照自身意愿控制其身体从被拘禁的状态中解脱出来;
其次,拘禁时间需达到一定程度。
通常而言,若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则应视为构成犯罪;
再次,若在拘禁过程中存在殴打、侮辱等情节,无论拘禁时间长短,皆应认定为犯罪;
最后,若行为人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名人员,即便每次拘禁时间未能达到24小时,亦可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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