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的弊端,具体如下:
1、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许多上市公司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参与股市的投机,以获得投资收益,由于募股资金未能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承诺投资相应的项目,资金未能真正发挥其功能,形成资金的无效配置,扭曲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2、导致上市公司业绩下滑,盈利能力下降,虽然上市公司不断通过扩股获得廉价资金,但随着股份基数的不断增加,其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必然呈下降趋势;
3、不能有效发挥财务杠杆的调节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股东转让其他人不同意怎么办
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首先,转让主体的限制,即:股东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股东将股权转让至第三人之时。根据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股东将股权转让至第三人之时。
其次,条件的限制。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再次,时间的限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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