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一)、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国外出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出生后未落户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或需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上户材料
非婚生、计划外出生三年以下及计划内出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小孩申请随父母入户的,由父母持相关手续到派出所申报,由派出所所长审批,10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到派出所办理入户。审批手续如下:
1、父母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①、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使用权证;③、经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计划内生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婚生、计划外生育的街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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