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审查原则
法院不是评估的专门机构,不应也无法对评估报告作全面专业的审查,只应对评估方法不当、评估程序违法、评估项目不全、评估机构人员资质无效等事项作有限审查。法院不能代替评估机构直接给出评估结论,只能就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的上述行为责令其纠正或重新评估。
(二)限制重新评估原则
评估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实践中,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评估结论往往不一致,有时还会出现很大的差异,有些评估结果甚至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有很大出入。评估结果仅仅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一个参考因素,在评估阶段如果花费太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且影响到执行的效率。因此,关于重新评估的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采取完全放开的做法,只有在法定的事项出现的前提下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三)合议听证原则
评估异议案件涉及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执行部门、评估机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涉案金额通常较大,案情比较复杂,所以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尽量采取听证形式。
(四)不停止执行原则
为确保执行效率,评估异议的提出和审查不影响案件的继续执行,只有当案件出现法定事由,必须暂停或中止,审查人员方可做出中止评估或中止下一步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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