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涉及到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问题,我们并非一概而论地实行单一的标准,而是根据具体的情況来灵活应对,得出最佳解决方案。
为此,法律赋予了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前的法定时期间内,对于破产债务人所实施且损害到了破产债权人共同权益的行为,他们拥有对此行为有效性进行否认,同时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该行为、恢复原状以及追缴已经被转移的财产等各项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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