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是否构成洗钱行为及罪责?
时间:2023-07-08 08:50:39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是通过网络赌博的方式来达到洗钱的目的,通常是会构成洗钱罪的。犯此罪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洗钱罪案例

中国新闻网

游说拉款———代办开户———偷换伪造印鉴———非法转款

银行2.4亿元存款这样轻易被骗走

一伙人借融资之名,以高息为饵钓资金富余公司的胃口或许诺给拉款人好处费,为银行拉存款并赢得银行信任。然后他们再利用个别银行的漏洞,采用伪造印鉴、转账凭证等手段从银行转走款项。

在不到一年时间里,该团伙共作案8起,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已对该团伙提起公诉,该团伙成员包括原成都市陆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总经理卢某某、财务经理余某以及四川金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金某某等15人,其涉嫌的罪名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洗钱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6项罪名。据悉,以洗钱罪罪名提起公诉,在四川省尚属首例。

团伙成员各有神通

此案涉及人员多达15人,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这15人各有神通。

杨某某,今年29岁,其父在眉山开了一家实业公司投资大型商场,无奈因经营不善不能按时归还银行抵押贷款,而被相关部门将公司资产查封、冻结。为此,他来到成都找朋友融资救急,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卢某某。

卢某某,今年47岁,曾做过调酒师,后来辞职来到成都,自1998年以来一直在成都做金融串串,在串生意时结识了同是泸州人的余某。

余某,今年35岁,先后在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就职,2004年8月从银行辞职。由于熟悉银行业务,与银行关系融洽,辞职后他仍然在金融方面串拉生意,特别是给银行拉了不少存款,为此银行将他视为座上宾。2006年8月,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蜀汉支行还将他正式聘为该行工作人员。

金某某,44岁,是四川金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该公司专业从事融资担保、项目投资等业务,金某某手里掌握着许多金融人脉关系。

这些志同道合的人聚在了一起。

差点穿帮的第一笔生意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涂建国与金某某闲聊时,谈及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是个有钱的主,而该公司的财务经理黄某正好与涂认识,随后涂建国找机会将金某某介绍给黄某。金某某了解了红世公司情况后,与杨某某、卢某某、余某商定到红世公司拉存款。

同年10月初,金某某约黄某见面,并假称杨某某、卢某某同为金晓公司人员、余某则为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蜀汉支行的客户经理,相识后,几人商议若红世公司在所指定的华夏银行蜀汉支行存款2000万元,即不仅可以获得银行既定利息,还可以获取额外13%的高息。黄某向公司领导请示后,同意将款存入指定银行。

10月13日,黄某来到华夏银行蜀汉支行,余某热情接待了黄某,美其名曰作为大户,一切临柜手续均由他这个客户经理代办,在此过程中,余某用事先就刻好的假印鉴偷换了红世公司的真印鉴。手续办好后,红世公司总经理要求黄某第二天去验证一下。

第二天,黄某以存1000元钱购买支票为由到柜台办理,结果被告知所出示印鉴与银行的预留印鉴不符,他知道了该账户系用假印鉴所开,故提出暂时中止存款2000万元。余某等人得知后,百般挽回,并许诺给黄个人好处费20万元。于是,拿人手短的黄某将公司真印鉴印模提供给余某等人,余某又把这个印模交给了杨某某。很快,在10月底杨某某派人把2000万元存款全部转走。

拿到这笔款后,杨、卢、余还特地专门注册成立了成都陆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方便日后转款。

2005年11月,杨某某等人经与黄某商议决定再向红世公司借款700万元使用一个月,并支付26万元高息,黄某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将700万元存入华夏银行蜀汉支行,杨某某又派人用伪刻的红世公司的银行预留印鉴将这700万元存款转走。为了应对红世公司,余某利用自己曾在银行工作的经验伪造了银行对账单和利息单交给了黄某。

两笔存款到期后,杨某某等人为掩盖非法转走红世公司存款的事实,用骗取其他公司的资金归还了红世公司存款。

引存最牛一笔8000万元

今年44岁杨某某于2005年3月花5万元找到一家代理公司,在四川省工商局虚假注册成立了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杨某某在偶然机会与金某某相识,他称有办法将省烟草公司大额资金引存到银行,金某某当然不放过这个好机会。2006年1月,金某某引荐卢某某等人认识了杨某某,经商议说定由杨某某引存四川省烟草公司资金8000万元到某银行,并答应支付800万元的好处费。杨某某等安排人为烟草公司开户。不料,因款额巨大,省烟草公司提出要转存为定期,这使得杨某某等人未转成此款。

款没转成,没得到好处费的杨某某很是恼怒,责怪为什么不做成A、B单,即阴阳单,在银行存活期,给烟草公司的是假定期存单,这样就可以蒙骗烟草公司及银行,使该笔资金能转走使用。

一语惊醒梦中人。2006年6月余某等人又再次商议,由杨某某负责将烟草公司资金8000万元转存入华夏银行蜀汉支行,再由余某冒充华夏银行蜀汉支行客户经理提供上门开户服务,并顺利偷拿走烟草公司印鉴片交给杨某某。之后,杨某某使用伪造的支票将烟草公司8000万元存款中的6500万元转入杨某某的四川蜀港公司。

事成后,杨某某不仅如愿获得了800万元的好处费,还得到了一辆价值80万元的奥迪车。

金融骗子的手段高明吗?

该团伙所作8起案件大都是这样的模式:从公司游说拉款——到银行(或上门)办理开户手续——途中偷(换)印鉴——找人伪刻印鉴——从银行非法转款,全案涉及被骗款项金额高达2.4个亿,受灾最重的是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蜀汉支行,被骗达1.4亿余元。案发后,经成都市公安机关的努力,已追回1亿余元,但尚有近1亿元的损失仍未挽回。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这伙骗子有他们的聪明之处,譬如他们找人伪刻的印章仿真度极高。但骗术其实并不算高明,只要存款单位和银行严格执行相关金融管理法规和制度,骗子的伎俩就不会轻易得逞。不高明的骗术之所以屡屡奏效,承办检察官指出其中奥妙,那就是一些存款单位一味追求高息而对巨额款项不问去向,这为骗子提供了施骗的沃土;而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一味追求存款额度,使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金融法规和银行管理制度,甚至个别银行人员收受贿赂后还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作者:谷萍)(检察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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