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适当的多分,还可以在财产类型上给女方分配一些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所需的生产资料;
能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的需要,以充分发挥用价值。
4、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效用原则。不可分物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和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有什么
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原则。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原则。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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