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日渐加深,许多中小企业深感生存艰难。海口地税局答复,中小企业相关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增值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分商业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营业税。国家对中小企业没有直接的税收优惠,但有的政策方便了中小企业融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免税前提是,统借方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20%。但前提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相关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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