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中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即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第一公司应履行除名股东的前置催告程序。在实务操作中,要注意收集催告的证据。第二次催告证据收到后,要召开股东会,注意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股东人数是否合法,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法定除名股东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个是抽逃出资,这是法定的。如果不是这两种,能否除名股东?这取决于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约定。第四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以外的股东除名,当然,有限公司充分尊重股东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司开除股东有哪些法律陷阱
1、股东会解除股东资格,仅限于原始股东,不包括继受股东。
2、因增资而取得股权的股东未完全履行增资协议的约定,股东会可依据增资协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3、公司解除股东资格退出公司必须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或减资程序后,才能对外生效。
4、股东资格因股东会解除而丧失,但财产权益还应存在。
5、股东会决议伪造签字将抽逃出资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视为股东会决议解除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
6、公司不能通过法院诉讼解除股东资格或确认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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