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延迟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检查、鉴定、询问、调查等。;二、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做出,但秘密不宣。其目的是一旦宣布责任认定,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向受害者垫付赔偿。延迟事故认定的公告有利于稳定受害者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三、根据新交法调解,事故双方必须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要程序。有的办案人员还是习惯先主持赔偿调解,再认定责任;四、部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五、部分案件交警纠纷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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