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对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验资报告。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文件。
7.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章。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后发给其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好表格,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写的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输入电脑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放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员代办税务登记。
四、税务登记证的变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证件和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税务登记机关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五、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新办税务登记证收工本费40元(包括正本、副本、正本铝合金外框、副本封面);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每次收工本费20元;要求增发副本的,每本收工本费15元;补领税务登记证件的每份正本或副本均收工本费15元。六、服务承诺纳税人申请办理资料齐全、准确的,在接收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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