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贯彻落实新办法是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具体要求,是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措施,对规范我市税收征管秩序,优化税收环境,促进首都经济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2.贯彻落实新办法,市地税局制发的两个规范性文件是指哪两个文件?
答:市地税局制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93号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
3.我市税务登记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国家机关、个人和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外,都需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以什么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答:按照京地税征〔2004〕393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均应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处理。
5.在本市从事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发放哪种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税费如何缴纳?
答:这些纳税人在工商注册的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税费缴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在本市从事连锁经营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发放哪种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税费如何缴纳?
答:在本市从事连锁经营的各类纳税人在工商注册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税费缴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本市应纳的各项税费如何征收管理?
答:继续实行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的办法。
8.在本市从事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发放哪种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
答:自2004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在该场所内发生应税行为的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纳税人,在工商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其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在外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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