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无效。时效中断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后,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法定原因不再进行,在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失效。以下原因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1、起诉。即权利人依照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因此,诉讼时效中断,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时重新开始。这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中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应中断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基于义务人承诺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诉讼时效从此中断,立即重新开始。承诺的方式有很多,包括部分清偿、延期支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信访能否构成行政诉讼时效中断
信访不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信访是向信访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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