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是人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其他人所尊重。尊严,即尊贵庄严,具有可尊敬的身份和地位。正是由于人的尊严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相对应,所以任何人获得尊严,就离不开个体的社会属性和现实经济地位。而今的现实是,在市场化、商业化和城市化面前,尊严已经形同狂涨的楼价和各种让人望洋兴叹的高级消费商品,越来越奢侈,越来越令人难以企及。在缺乏机制保障的环境下,人的尊严难以体现。某些机制上的障碍仍然在制约着尊严的自我实现,这将是中国未来发展面临新的一大挑战。
尊严,迫切需要机制保障。
建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保障尊严的重要措施
权力阳光,则尊严自然来。让权力在阳光下透明、高效运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保障尊严的重要措施。目前,在有些地方,权力漠视权利、权力越界运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躲猫猫事件,到灵宝帖案;从钓鱼式执法,到开胸验肺事件;以及形形色色惊人的官员雷语,无不折射出某些权力行使者面对百姓时的傲慢与偏见。这些事件,损害的是政府的形象和权力的公信力,同时也让人民的尊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建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是政府创新权力运行方式的一次自我革命,对于确保行政权力规范、公开、公正、良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公平正义与人民生活更有尊严、社会更加和谐是辩证统一的。政府权力只有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和宣扬公平正义,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尊重和爱戴;政府权力只有被赋予以人为本新的内涵,才能更加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更加重视人的内心和精神感受,也就是尊严;政府权力只有被运用于保障公民权利,阳光运行,才能确保人民的尊严。
建构公共服务机制———重点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尊严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彰显了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与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一脉相承。建构公共服务机制的重点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公平分配,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问题比较突出,并由此使地区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在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越拉越大,并已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百姓获得尊严的最高诉求,公共服务均等化将成为尊严时代社会建设的重点。
建构民生保障机制———民生是尊严的基础
尊严,对于现阶段的人民来说,主要是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也是尊严的基础。然而,社会现实与人民群众的尊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在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分配等民生领域,民众的呼声仍然最大、热议仍然最多、矛盾仍然最集中。也就是说,民生领域的诸多不公,已经严重束缚了公民追求幸福和尊严的脚步。
建构自我实现机制———在自我实现的创造性过程中人最感到有尊严
一个人心灵的世界是靠尊严支撑的。人不怕没钱,就怕没有尊严。追求幸福与尊严,是人们崇高的价值取向。尊严不是靠别人施舍,而是靠自我实现。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人格理论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称,自我实现是尊严的最高层级。人们在物质层面享受幸福快乐的同时,也需要在社会上实现作为,发挥自己的社会价值,能够自由、健康地追求自己的理想。在自我实现的创造性过程中,实现个人理想、抱负,把个人的能力发挥到最大程度,从而产生出一种所谓的高峰体验的情感,这个时候是人处于最激荡人心的时刻,是人的存在的最高、最完美、最和谐的状态,此时人最感到有尊严。
建构法律保障机制———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的尊严
尊严与法律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的尊严。因此,尊严的享有或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当前社会上出现一些有损公民尊严的现象,折射出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离实现公民尊严目标还有差距。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政府依法行政是重要一环。保障公民的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载入庄严的《宪法》,我国公民尊严保障必将开辟新的篇章,建构公民尊严法律保障机制将具备坚实基础。
发挥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的作用。
要保证监督、约束、竞争和激励等机制的不断创新。对管理人员实施科学高效的管理,才能保证他们在整个现代施工管理体系中发挥关键作用。在企业内部广泛使用竞争上岗的制度以充分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达到提高办事和工作效率的目的。以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为目的,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设备、材料和人工成本费用的控制,同时提高对施工机械设备与劳动效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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