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的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1、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但要遵守保险法,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比如涉及民事代理关系方面的,要遵守民法有关代理的基本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则应遵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等。
2、保险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保险应当遵循这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是否投保承保,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强迫所属人员投保,也有些当事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保,这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
3、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诚实相待,恪守信用,公平合理地订立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则
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间接证据的功能
1.排除犯罪嫌疑功能;
2.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功能;
3.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功能;
4.独立的证明功能。
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
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或者草草定案。
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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