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立案标准:致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的;造成他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殴打他人;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在公共场所打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恐吓是指什么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恐吓是以加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恐吓他人造成以下后果的需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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