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多久内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申请复议的期限是七日内,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申请复议书怎么写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申请复议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行政复议请求;
4.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申请复议材料
1.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2.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5.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6.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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