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执行异议的提交,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时间限制,依照通常情况下的标准,这一期限通常被规定为裁定送达之后的十五个日历天数内。
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过程中我们务必要遵守并注重这个时效性限制。
如果对法院结束执行的决定持有异议,您应该从接获到结束执行的法律文件之日起六十天之内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若尚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件,那么应自得知或者理应对人民法院终止执行的日子起计算,同样需要在此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布批复之前就已有实际上的结束执行行为发生,那么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将会以批复发布之日作为起点,不少于六十日。
超过上述期限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你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应该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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