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生效之前。
根据要约来分析承诺。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则是要约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要约已经生效了,但受要约人还未做出承诺之前;那么现在就以承诺来做分析,是一样的概念。承诺的撤回是在承诺发出之前还未到达要约人,而承诺如果是可以撤销的,那么根据要约的分析,则是承诺已经到达了要约人,但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都成立了,如果承诺要撤销的话,就相当于是合同的撤销了,合同的撤销的话就要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若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诺是可以撤回的。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之时。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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