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是否可被房屋买卖合同替代
时间:2023-06-11 11:58:50 4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拆迁安置协议是否可被房屋买卖合同替代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拆迁补偿协议是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的,而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买卖双方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安置房买卖合同怎么写

安置房买卖合同应写明房屋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等具体信息、房屋内部设施设备、付款的方式以及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三、拆迁安置房过户流程

安置房房产证办理流程如下:

1.安置房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和已回迁安置证明。

4.查档证明。

5.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如果被拆迁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9.若增加了安置面积的房屋还需申请人提交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文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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