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为职工买保险是强制性规定
小陈2010年5月份到丰台区某物流公司应聘快递员职位,由于他应聘时已与一快餐厅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入职时,物流公司也与其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负责给客户送快递。2011年9月份,小陈在一次送快递过程中摔伤,为此花费了近一万元医疗费,他觉得自己应当算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但物流公司并没有给小陈上工伤保险,在与公司交涉的过程中,公司声称他们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且他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公司没有义务为其上工伤保险。小陈听到公司的答复,一时间不知如何是好,单位的说法对吗难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没有办法获得赔偿吗于是小陈带着疑问来到了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给出了小陈如下答复:
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同于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其他险种的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中,快递公司必须像对待全日制的员工一样,为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小陈缴纳工伤保险。尽管小陈与其他单位也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多种劳动关系,均不影响物流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物流公司未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小陈发生工伤时,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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