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法律是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简单地说就是据以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否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
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学术界对于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不同意见:
1、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庄洪胜、刘志新主编的《伤残鉴定与产品责任》一书中,认为我国具有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社会、法律和政策基础。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也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2、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
英国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严格责任是比过错推定责任要求更高注意义务的责任。这些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产品严格责任并非客观归责,在严格责任里,仍有一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但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被告方想要抗辩成功,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才能被免责。
这两种观点有相当的区别:
1、从法律性质上讲,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教育功能,同时也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而无过错责任则不具有制裁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其目的仅限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2、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允许加害者提出特定的抗辩理由以求免责;而无过错责任则纯粹是客观归责,只要有损害事实和损害行为的发生,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责任,其享有的抗辩理由是严格法定且极其有限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质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对生产者采用的是严格质量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归责原则,如果出现了产品质量侵权损害案件,不管生产者有无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下列三项免责条件之一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从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并不以生产者具有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应是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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