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江西身上饶市弋阳县检察院;被告人:钱某;被害人:缪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系被害人之子;被告:钱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铅山支公司。2008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弋江镇大树农资配送中心门口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由缪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缪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弋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钱某于2008年6月13日主动到弋阳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40000元。法院查明,该货车系钟某于2006年1月4日在上饶市购买,以叶某的名字对该车进行登记。2008年4月1日钟某与被告人钱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钟某将该车转让给被告人钱某。协议签订后,被告人钱某未将该车进行过户就进行营运。2008年2月28日钟某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铅山支公司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特别约定该车车主系叶某。
【裁判】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铅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约定的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12000元,被告人钱某赔偿98841.44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向上饶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合法、合理,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理分析】
该案件需从刑民两个部分来梳理线索:
第一部分:刑事责任界定:首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为:客体为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钱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其应当负全责,其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自首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主动向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40000元,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部分: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首先,被告人钱某的赔偿责任:钱某作为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其当然应当承担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钱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损失费正当合法,应予采纳。其次,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铅山支公司的赔偿责任:钟某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铅山支公司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就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着保险合同的制约关系,虽然该车经过转让,且尚未办理过户和保险批改手续,但是如果以此就否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接受转让的第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从立法者的原意来解释,如果肯定了占据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因为手续的缺失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必然侵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对于立法者保护弱者原意的违背。因而该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因被保车辆肇事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相应责任。再次,免责条款的效力: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常出现在格式合同中,法律规定了设立免责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提醒对方注意和在对方当事人要求时予以说明的义务,并规定了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由于被告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并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故根据《保险法》,该免责条款无效,抗辩不成立。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安全是生活中永恒的话题,从财产安全到人身安全,从道路安全到建筑物安全,人们无时无刻不在捍卫着自己的安全,要做好“安全”工作,要注意如下几点:
1.人身安全: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生命不是儿戏,切不可贪图一时的便捷或者逞强而忽视交通规则,最终酿造惨剧。
2.交易安全:在从事交易活动的过程中也要具备较为谨慎的安全意识,避免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3.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文,特别要注意其中的免责条款,遇到模糊混淆之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解释,确保合同真实,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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