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2、案件的有关材料;
3、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4、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5、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一、精神病鉴定的任务目的是什么?
1、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2、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二、司法鉴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1、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2、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3、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4、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5、案情摘要;
6、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7、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8、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9、分析说明;
10、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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