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一方婚前继承的个人独资公司的股权,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继承的个人独资公司的股权,若是明确约定只要一方继承的,则一般属于个人财产。若是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继承属于确认之诉吗
属于。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公司法》第76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条款只是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主要是考虑有限责任公司要平衡人合与资合的问题。
在继承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确认股权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案件中,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此类案件系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涉的争议股权虽登记于被继承人名下,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因合法继承人对所涉的财产继承并不存在争议,即使此类案件涉及继承,但仍不属于继承纠纷。
同时,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对股权归属的确认,而股权属于综合性权利,既包含财产性权利,又包含非财产性权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亦涉及诉讼标的额。因此,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时,股权的财产性价值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案涉股权的价值存有争议,法院在尚不能确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可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审计报告等),确定股权的价值,并可以此来确定案件诉讼标的额,进而确定案件管辖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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