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条目注释
1。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新合伙人的加入应由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根据法律签署书面加入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加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告知新合伙人。“此处的新合伙人是指打算加入合伙企业的第三人。第三方加入合伙企业必须得到所有合伙人的批准,并且必须签署书面加入协议。这是因为:
首先,允许其他人加入合伙企业是合伙协议内容的重大变化,这从本质上修改了原始合伙协议并改变了当前合伙企业
其次,伙伴关系的本质是伙伴之间相互信任的个人关系。合伙也是基于这种信任的行为。它不仅是资金的组合,而且具有强大的人文合作。如果合伙人不认识申请加入合伙企业的第三人、缺乏信任或任何其他原因,他有权拒绝第三人的加入合伙企业的请求,包括新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成立新合伙企业
基于上述原因,《合伙法》采用第44条的处理方式,要求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时签署书面合伙协议。这一要求也符合《合伙法》第3条的精神,该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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