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不算罚款。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都是行政处罚,都属于财产罚。罚款是对违法者合法收入的处罚,对既得合法财产产生影响,具有额外的惩戒性。没收违法所得是收缴违法者不应得的违法收入,是对当事人非法财产的剥夺,是强迫当事人恢复违法前状态的一种措施。违法所得当然没收或者退还受害者,这是对违法者较基本的处罚。即使当事人持有的非法财产是其合法资本的物化,但因其具有违法性,也必须消除,其形式表现为由法定行政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非法收入能退还受害者的应当退还,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罚款的处罚比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要重;从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来看,有关罚则中一般表述为先没收违法所得,可再并处罚款。《行政处罚法》对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设立没有特别限制,而对罚款权的设定有特别的说明,这一角度也反映罚款行政处罚要比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要重。
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
(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可分解为:先期对物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公告——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
(三)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的规定,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三类案件:
第一,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八章中贪污贿赂罪中的罪名,具体包括第382条至396条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第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的规定。
第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除上述两类案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可以看出,国家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二、没收违法所得算适用对象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对象为: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这两类案件中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适用该程序,而是要求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逃匿,对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一年后仍不能到案。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适度地限制了逃匿的范围,从而缩小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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