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只有一方被判失去劳动能力,无法支付,才能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在恢复人身自由后,如果有经济来源,仍然应该按照原来的协议或判决支付。直接抚养子女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可以相对减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费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
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减免抚养费的情形: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全文5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