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下班骑电瓶车回家摔伤属交通事故而非工伤
台州市一女子下班途中骑电瓶车不慎摔倒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全责认定书而不予认定工伤。女子对这一结果不服,一纸诉状将人保局告上了法庭。工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这一疑问想必很多人有。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行政确认案件。
去年四月,在台州市某药业公司上班的黄女士因工作需要加班。当晚8时,黄女士下班后骑电瓶车回家,途经椒江前所街道松浦闸路段时,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造成头部多处严重受伤,左眼失明。
黄女士受伤后在台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因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费,只能在住院两个月后提前出院。事故发生后,黄女士所在的药业公司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并主动申请工伤认定。
去年8月底,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女士骑二轮电动车因操作不当,车辆摔倒导致受伤,黄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9月中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发生交通事故并本人负全责的不构成工伤的规定,以及黄女士受伤情形也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仅凭一张全责认定书,自己在上下班途中摔倒竟被定义为交通事故而不予认定工伤。对于这个结果,黄女士表示不服,但几番协商后,她都得不到想要的结果,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人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围绕着此次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这一矛盾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的规定,黄女士发生事故的经过符合交通事故之定义,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同时,黄女士受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法院作出了维持原认定的判决。
此案后经承办法官组织协调,黄女士获得了药业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