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加害行为是什么
时间:2023-06-07 22:15:17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法。

共同加害行为作为与单独加害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与单独加害行为相比,共同加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须为两人以上。

单个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实施何种侵权行为都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前者为侵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两者都是侵权人,但由前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根据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性质,一般可将其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法。

第二,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须具有共同过错。

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合。但共同侵权无须共同侵权人有意思联络,这就是民法上的共同侵权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的区别。

第三,共同加害行为须具有关联性。

共同加害行为具有关联性,是指共同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指向同一侵害对象,且结合起来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如果两个以上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互无联系,则当然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第四,共同加害行为须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为只有在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时,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即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为指向同一侵害对象,但造成的损害互无关联时,这些加害行为也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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