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日前,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受交警部门委托,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当事人应当据此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属于司法鉴定业务的,不得接受社会的委托。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该《决定》对司法鉴定管理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司法鉴定分离和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的合法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法制化和规范化。《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社会不得委托其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为了某些利益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无视国家法律,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中心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的鉴定工作,但由于其资质的欠缺,败诉一案被媒体曝光并受到质疑。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残疾鉴定。进入诉讼程序的,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中心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残疾鉴定。
根据国家标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代理人收到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程度与肇事者、车主或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或直接上法庭。残疾鉴定结论由代理人(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取得。
当事人或代理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咨询费、鉴定费等)由异议方承担,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限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鉴定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能开展外部鉴定活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反映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的鉴定机构。2005年10月1日前,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进行鉴定,当事人应当据此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司法鉴定管理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了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司法鉴定因相关部门利益而产生的痼疾,为司法鉴定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鉴定范围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允许对外进行鉴定活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反映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的鉴定机构。
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一些交通大队为了一些利益,仍然无视国家法律,或者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去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因为他们没有经验导致官司败诉的案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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