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坦白行为是否成立?
时间:2023-06-28 10:34:49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的坦白行为成立。坦白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不一定是法院对其定罪的事实,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并不是事实认定问题,而是查明事实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不自愿认罪不影响其坦白的认定。

一、盗窃罪坦白会不会减刑

盗窃罪坦白可以减刑,但不是必须。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坦白是被动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机关怀疑、发觉其犯罪事实后,并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种认罪的表现。

二、二审上诉能不能重签认罪认罚

可以。一审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酌情从宽处罚。但从宽幅度原则上要从严掌握,与一审程序即认罪认罚要有所区别。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什么文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错误或罪行,并且认真悔过自新而签署的一种认定罪行的法律文书,坦白自己犯罪行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结书作为一种法院从宽处理的依据,具有其存在的意义。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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