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报销材料,报销流程分别是什么
时间:2023-11-25 01:33:43 4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生育保险申报条件:

1.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失业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划卡结算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2.正常参加本市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计划内生育(持有有效准生证件)的,在异地发生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划卡结算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

3.当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审核报销,特殊情况可延迟至次年12月底。

二、生育保险申报材料:

1.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历、门诊病历、有效票据、住院费用另须提供出院记录(须盖医院病区章)、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须盖医院收费章)、经办人员身份证;(门诊费用票据上无费用明细的须另提供明细并盖医院收费章);

2.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另须出具:有效准生证件、新生儿出生证明;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从男方报的,须加带男方社会保障卡、女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3.报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另须出具:结婚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单(参保居民报销流/引产费用的还须出具有效准生证件);

4.如特殊情况报销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复印件的,受理时由经办人员填写书面告知单进行一次性告知。

三、生育保险服务依据(以江苏南通为例):

1.《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的通知》(通人社(L)[2010]14号)第二条第(五)款第2项、第(六)款;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0]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3.关于印发《南通市落实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待遇的意见》的通知(通人社规[2018]20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五)款、第(六)款。

四、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当地社保局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五、生育保险办件类型:即办件。

六、生育保险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内。

七、生育保险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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