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起诉次债务人或者放弃债务的从权利,加大了债务偿付的风险,也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不及时制止,将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民法典的观点是:
债权人可以及时起诉,不必等到债权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