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种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另一种是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第二,事实上,形成赡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三代以内没有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正当理由禁止结婚,就应该解释为不在禁止结婚的亲属之列,可以结婚。
拟制血亲是否可以结婚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民法典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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