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时间:2023-05-07 15:54:31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你知道吗①“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为“假离婚”,是因为双方在目标实现后必须再婚。但人们的意图就像胃里的虫子。在实践中,夫妻一方想真正离婚的案例很多,为了骗取对方的配合,他们以姓名为名办理离婚。当对方希望再婚时,他们被无情地拒绝了:对不起,结婚与否都是自愿的。没什么好说的。现代社会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人们不想和你再婚。真的没有办法②很难再看孩子了

一般来说,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双方都会约定孩子的抚养权,民政局也会提出要求。离婚后,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再婚的,子女抚养权协议生效,无子女的一方在没有特殊情况时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如果他以后想看孩子,会因为对方的阻挠而比较困难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如果双方在“假离婚”后再婚,由于双方仍处于婚姻状态,先前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约定随着婚姻的延续而失去效力。因此,一旦双方再次离婚,子女仍然未成年,原约定的子女抚养权应取消,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再次离婚时只能另行约定。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将对“假离婚”一案作出判决,双方最大的争议是财产问题。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不乏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况,即约定双方共有的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种情况在规避“限购令”的情况下尤为常见。但是,当双方不按约定再婚时,“净身出户”一方无疑会蒙受巨大损失,只能求助于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要求解除离婚协议,但实践中的案例往往“不尽人意”

(4)如果婚后共同财产变为婚前个人财产,也会遭受“哑巴损失”

这里有一个案例。A婚前拥有一套房子,B婚后共同投资买房。为了买学区房,他们需要卖掉上述两套房子,但为了满足“五只”条件和逃避交税,他们申请了“假离婚”。离婚协议规定,甲方的婚前房屋归甲方所有,乙方的共有房屋归乙方所有

毫无疑问,本协议实际上使甲方将婚后共有财产的全部份额给予乙方。他们再婚后,连同所卖房子的价格一起买了一套房子。但双方婚姻破裂后,乙方起诉甲方离婚,根据离婚协议,认为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该房屋在第一次离婚时已被夫妻分割,而房价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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