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客户拖欠货款如何追讨
面对国外客户拖欠货款的情况,追讨方式包括营业部门自追和法务追收。
1.当客户出现如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要求延期或分期付款、或在前期货款未清偿的情况下继续要求赊购货物时,企业应深入调查和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
2.一旦发现货款有被拖欠的风险,应立即采取行动,与客户签署还款计划书,明确还款时间和方式,为后续追讨措施打下基础。
3.在追讨方式上,可采取营业部门自追和法务追收两种方式。对于暂时财务困难但还款态度良好的客户,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协助其度过难关。
4.但对于财务状况恶化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客户,则应立即采取司法程序,以防其利用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
二、避免外国客户拖欠货款方法
为了避免外国客户拖欠货款的情况发生,企业在合同缔约时期应加强对客户资信情况的调查。
1.通过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资本结构、商业信用和偿债能力等信息。
2.在合同履行时期,企业应妥善保存所有发货凭证和与合同相关的材料,并分阶段适时签署对账单,为债权的合法存在提供依据。
3.企业还应采取恰当的债权保障措施,如依法行使担保权、不安抗辩权等,降低货款因客户原因而不能部分或全部实现的风险。
三、客户拖欠货款追讨法律依据
在追讨客户拖欠货款时,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则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追讨货款时,企业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客户支付逾期利息,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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