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2007年3月,刘某投资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公司。今年5月,公司因经营所需,曾向我借款15万元。前些天,我前往公司索要借款时,得知刘某已于1个月前,将公司转让给李某后就下落不明了。李某把公司名称改为东方公司。李某认为,债务是刘某在转让独资公司前欠下的,李某的公司在转让后已经不存在,新的公司已经产生,且他已支付了对价,故东方公司没有还债的义务。请问,我能否要求东方公司偿还刘某的债务?
读者肖羚
肖羚读者:
虽然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且已被转让,但你仍有权要求现有公司承担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经济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且由企业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是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由投资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此已经明确转让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这种变更,使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仅属于企业经营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也不影响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据此,本案虽因刘某的转让致使公司的投资人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只是公司内部投资者的调整,并不等于公司本身的属性、内外部的其他条件等随之发生了改变,原公司依然存在,其权利、义务也是依旧,其中当然包括了必须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当然,现有公司在承担给付义务之后,可以依据转让合同向刘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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