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将转让事由通知债务人,通知是债权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当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产生无需债务人同意。
如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拘束力,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如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履行行为无效,债务人仍有义务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但通知义务并非是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不论债务人是否同意转让,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已经实现。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转让债权后的通知方式包括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只要能够确保该通知到达债务人即可。一般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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